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各组织和职工应尽的义务及职工应享受的权利。为进一步保障员工队伍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解决员工保险问题的原则:
员工保险问题,依据国家政策和学院承受能力及现实状况。首先解决没有参加社会养老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员工,其他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采取参保商业保险或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保险主要种类、方式及缴费
第三条 学院参加的社会保险分为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补充保险为平安团体商业保险。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国家事业单位标准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缴费基数的21%和5%,退休后享受国家事业单位退休工资。
第五条 省直医疗保险,以国家事业单位标准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缴费基数的8%和2%,个人缴纳费用的2%加上单位缴费的30%划入个人账户(随省直医疗政策调整),用于门诊、医药费用;其余用于统筹基金。在定点医保医院住院治疗按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条 商业保险是平安团体养老分红险和平安团体人寿险。
第七条 凡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专职员工,学院为其发放月工资的5%作为补贴。
第三章 办理保险的条件
第八条 凡已签订劳动合同,且人事关系已转入学院的专职员工,均可申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从到职次月开始计算)。
第九条 凡离职的教职工,学院即停交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办理商业保险条件:
(一)、已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大专以下学历的非郑州市户口员工;
(三)、男职工年龄在60岁以下,女职工年龄在55岁以下;
(四)、商业养老保险参保金额按社会养老保险同等级别标准工资的缴费比例计算。
第十一条 商业保险缴费标准:
(一)、商业养老保险参保金额按社会养老保险同等级别的标准工资缴费比例计算;
(二)、商业养老保险参保时间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商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学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
(四)、个人参保费用每年7月份统一缴纳。
第四章 办理保险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程序如下:
(一)、 个人填写申请表;
(二)、 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办理社会保险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个人负责处理在学院参保以前的遗留相关问题(含人事档案关系);
(四)、缴纳保险费用由人力资源处负责核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办理商业保险程序:
(一)每年6月1日前报下一学年的申请;
(二)个人填写申请表,由部门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处审核办理;
(三)个人提供办理商业保险所需的一切材料;
(四)商业保险为团体合同,个人可到人力资源处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五)离职或合同到期,商业保险也随之停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