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阅读:517次, 打印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学校所聘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是对员工出勤、缺勤、请假、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考勤记录是学校向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也是对员工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管理人员、教辅单位业务人员、教学单位的教辅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作息制度考勤;教师按照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指导实习、设计等)、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统一的考勤时间、学院和基层单位安排的学习、教研、会议和值班等各项集体活动时间考勤;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安排调整工作时间。其他岗位如需调整工作时间,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处批准。
第五条 考勤以月为周期统计计算,从上月的26日起到本月的25日止。考勤按处、室、中心等基层单位组织进行,按处级单位汇总上报。各单位应于每月26日将本单位本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填写《考勤表》和《考勤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及相关情况说明、医院证明等,上报人力资源处。各单位的月考勤情况应同时在本单位公示。
第六条 考勤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要选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表格需经考勤员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各单位应如实汇总上报本单位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人力资源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瞒报或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的,除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出勤与签到
第八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按时出勤,并及时签到。
第九条 学校确定每周三为统一考勤日,全体员工必须进行面部识别签到。
第十条 实行坐班制的员工按照学校公布的作息制度上下班。教师除每周三参加面部识别考勤之外,各学院需对每日上课的教师进行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求全体或部分员工参加,学校将统一组织面部识别签到,或要求各单位组织书面签到,活动结束后将考勤签到表交人力资源处汇总。
第十二条 员工未办理请假或公出手续且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未到岗或未签到为迟到,提前15分钟离岗为早退;迟到超过30分钟或早退超过30分钟即为旷工。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串岗。员工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处理公务,须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去向和工作内容。各单位要设立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以利于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请假(含公出和调休)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一般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系、教研室、办公室和中心负责人批准,未设室级机构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由专业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申请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15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由校长批准;30天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二)专业学院、系、处、室负责人请假5天(含)以内由申请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校长批准,15天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三)校级领导请假5天(含)以内由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四)校长请假由理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提前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写请假(包括公出、调休假)申请单,并按请假批准权限向有关领导说明请假理由,经领导同意并在管理系统中办理批准手续后方能生效。
不允许电话请假、他人口头转告请假及越权审批请假。未按要求办理请假、公出或调休手续并经有关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确因患急病或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应在未正常上班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口头向单位考勤员或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在事后一天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写出书面补假说明,写明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及需请假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经单位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处理。
提前结束假期,或假期超过15天,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到本单位报到,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请假分为公出、病假、事假、调休假、产假、婚假、丧假和护理假等。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调研或受单位指派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或从事其他有关工作,应在管理系统中办理公出请假手续。公出员工(包括出国和国内进修人员)结束公务活动或进修学习后应及时回校,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非工伤)需要休息或住院治疗,需提供三甲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证明,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请假手续。
专职员工每学年10个工作日的带薪病假。年累计病假超过带薪病假不超过30天的天数,按照每日50%岗位工资计薪;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不超过90天的天数,不再发放工资,按照每日30%岗位工资的标准发放病假补贴。
员工长期患病,员工一次性或累计请病假90天(含)以上的,凭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并由个人提供书面承诺,部门签署意见,人力资源处同意后,方可复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并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年度内,累计病假90天以上(含)的,当年度考核不定等级。
第二十条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子,休产假12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不分期使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其配偶护理假7天。护理假不分期使用,请假时须提供生育证,销假时须提供出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满12周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享受生育保险补贴。
考核年度内,休产假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不含流产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私人有事占用工作时间需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30天以上(含)的,当年度考核不定等级。专职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事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员工结存有加班时间,如有事可请调休假,冲抵加班结存,不影响工资福利,但必须安排好工作,事先通过考勤管理系统办理调休请假手续,并经过批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还可享受其它带薪假,包括婚假3天,丧假3天(仅父母、子女、配偶)。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增加婚假7天。婚假、丧假不分期使用。婚假限结婚证年份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产假、婚假、丧假、护理假和长期假,从批准的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和寒暑假在内。
第五章 缺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迟到、早退累计5次或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各类假期期满未到岗工作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算作旷工。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迟到、早退2次以上,或旷工1天以内,所在单位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员工连续旷工在5天以内,或全年累计旷工在10天以内,学校将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其一个月的工资;员工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学期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在10天以上,学校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六章 加班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按照岗位职责考核的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或晚上时间的,不能计算为加班。
符合以下情况可以计算加班:
(一)学校统一安排在节假日内开展的活动;
(二)突发性事件或工作计划之外的紧急任务。
第三十条 工勤人员在岗位明确的上班时间外需要继续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计算加班。
第三十一条 在寒、暑假期间,教师和教辅人员开展科研工作、进行教学或实验准备、参加培训等,不计算为加班;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参加培训或轮休期间值班等,不计算为加班;工勤人员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开展工作,不计算为加班。
第三十二条 管理干部、教师和教辅人员等按天计算加班,加班满4小时为半个工作日,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
工勤人员按小时计算加班。工勤人员夜间值班,值班一夜可按加班8小时计算。
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加班时间可加倍计算。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加班,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需在加班之前在考勤管理系统中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批,一次加班5天(含)以上还需经校领导审批。未提前申请或未经领导批准者,不能计算加班。
(二)情况紧急,无法做到事前申请,应在事后3日内补办书面加班申请手续,经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工勤人员加班,各单位要按天做好书面考勤记录,写明加班时间,并由批准领导签字,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加班每学年结算一次,时间为9月份,通过考勤管理系统进行。
工勤人员加班,按月计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考勤表一起报送人力资源处。
第三十五条 加班补偿:
(一)加班时间可以调休的方式补偿,调休时间原则上在一学年内有效;
(二)加班时间无法以调休方式补偿的,可发放加班补助。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制度中“天”指自然日。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