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7日 阅读:999次,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亚斯国际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第二条 员工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聘任和解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聘用员工必须按岗位编制和任职条件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第五条 有关招聘工作事宜由学院人力资源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确定编制与岗位要求。
学院编制由人力资源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编配比例和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方案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理事长批准。依据编制设立岗位,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由人力资源处制定。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学院人力资源处按确定后的编制、岗位及职责,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应聘人员向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处提交简历。人力资源处负责验明求职者身份证、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等个人背景情况;
(三)应聘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试讲、面试、考试。
对聘用教师必须组织试讲,人力资源处、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参加应聘教师的试讲;
聘任其他岗位员工,人力资源处和相关部门组织面试;
聘任中层以上管理员工的考核、面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相关主管院领导参加。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核后,一般员工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人力资源处办理聘用手续,并负责向院长办公会通报情况;
中层以上管理员工聘用,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理事长批准。
(五)员工被批准聘用后,由人力资源处与其办理劳动合同;返聘离退休人员办理聘任协议。
(六)员工经过试用期(试用期根据聘用时间而定),经用人部门考评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办理转正手续。
第八条 员工转正批准权限
一般员工转正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人力资源处报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中层以上管理员工转正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离 职
第九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学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手段骗取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员工所在部门依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出书面意见交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复核后出具正式通知,并交当事人签收办理离职手续。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的,应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复议。复议后裁决维持原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处办理离职手续;裁决否定原决定的不再解聘。
第十四条 所有离职手续应于接到人力资源处通知或院长办公会裁决后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停发工资。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延长。
第十五条 已经达到学院规定的离职年龄的员工,在学期末由人力资源处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即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员工岗位调动
第十六条 工作需要、编制允许,符合新岗位任职条件,员工可以调动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员工提出岗位调动申请,必须经调出、调入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同意,人力资源处报主管院长批准,由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下达调动通知。
第十八条 由管理岗位调到教学岗位员工,必须符合教师任职条件,并按程序组织试讲。
第五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委托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学院人力资源处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聘用的应届毕业生持毕业院校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迁移证明到人力资源处报到,由人力资源处到人才交流中心代办存档及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聘用的非应届毕业生,由人力资源处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代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的代理费用由学院和个人平均分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建有聘用人员的资料档案,员工必须将其个人有关信息告知人力资源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聘用员工暂行规定》即行废止。